●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(guī)定:禁止包辦、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。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。
●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三條規(guī)定: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,不屬于彩禮:(一) 一方在節(jié)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、禮金;(二)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;(三)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。
●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五條規(guī)定:彩禮數額是否過高,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。
●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鄉(xiāng)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六條規(guī)定: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,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、雙方過錯等事實,結合當地習俗,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