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不久,某民謠組合因在演唱會上插播廣告并推銷服裝,引發(fā)觀眾不滿。現(xiàn)場觀眾反映,該演唱會在開場前便播放了大量商業(yè)廣告,內容涉及旅游宣傳片、電影新片預告等。演唱會進入高潮以后竟突然暫停,轉而進行一場服裝品牌的推銷活動,屏幕上還展示了服裝界面和二維碼,供觀眾掃碼購買。
編輯點評:演唱會本應是一個純粹的藝術空間、音樂享受空間,歌迷花錢購買演唱會門票,是為了前來享受音樂、放松心情、釋放激情的,所以演唱會本身應堅守藝術的純粹性,尊重觀眾的情感需求。就算演唱會主辦方及藝人想通過插播廣告、推銷商品增加收入,也應該講究方式方法。比如售賣商品是藝人的周邊產品,可以在場外設點專賣,而非拿到臺上賣力推銷,觀眾應該是可以接受的。
更何況,此次演唱會在宣傳中,并沒有提前告知歌迷會“插播”廣告、推銷商品,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。有律師指出,根據(jù)我國《營業(yè)性演出管理條例》,如演唱會中廣告插播、商品推銷頻繁或時間過長,已經嚴重到影響了演出的整體質量,就可能被認定為主要節(jié)目內容發(fā)生變化或演出中止。按照相關規(guī)定,不僅觀眾有權要求退票或者賠償損失,演出舉辦單位還可能會受到文化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。
演唱會應在藝術與商業(yè)之間尋求一個平衡。過度商業(yè)化,將演唱會開成“推銷會”,即便在短期內能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,卻可能因破壞了演唱會的整體氛圍和藝術本真,而傷害觀眾的情感,導致失去觀眾的長期信任和支持,這就得不償失了。